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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我看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
作者:付朝洪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7日
             我看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
  
     据悉: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将于2013年12月3日进行重审。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24日22时08分,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名2009年出生的女童可能遭到性侵犯。接警后,大关县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3年8月24晚,小玉母亲四处寻找孩子不见,立即报警,又听旁人说被人抱走,孩子母亲遂到该处呼叫寻找,21:30左右寻至扶贫办处,在楼下叫小孩名字,后见小孩哭着从1单元楼道下来,衣衫不整,裤子也没穿好,用手提着,孩子母亲立即将孩子抱回,此时警方也赶到,孩子母亲和警方一起赶到郭玉弛家中,当时其仅穿一条三角内裤,警方对其询问,其什么都不说,警方便将孩子母亲及小玉带到翠华镇派出所录口供,孩子当时说他将她抱到家中,将她放到床上,用什么东西整她的屁股。   警方当晚将郭玉弛带到派出所讯问,并由法医在派出所对小孩阴道及肛门处提取了分泌物,同时带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处女膜完整,但阴道口有破裂并有出血,事件处理到8月25日早晨8时多。8月25日下午警方通知小玉母亲将其带到公安局,又对小孩进行了讯问。8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警方又才通知带小孩到县公安局,问有什么要求,要写一份有什么要求的材料交给公安局,后由小孩指认犯人,小孩在7个人中准确指出了郭玉弛,并全程进行了摄像。
    
两点深思:
    
   “官员强奸”“畜生”“
绝望中悲鸣的孩子 ”等黯然泪下字眼,在媒体的疯狂传播中很快地进入了公众的视线,官员郭玉驰在民众的声讨愤怒中被送上断头台,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在检方抗诉的前提下,在公众对公正的一片质疑声里,以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及维护官员形象的角度,再次让大关这座小城的龌蹉事推向全国人民的视线。引发了本律师的两点深思:
 

一、人性的探究。人性,是
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标志。虽然人的性要求、性行为是人的生物本能。但是,人是有意识、有智慧的高级动物,要通过社会协作才能够进行有目的有理性的活动,人的性要求、性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社会规范、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才能进行,要承担一系列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遵守道德和法律,自愿违背自己或对方意愿发生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容忍的,一个没有理性遵守规矩的人是不能称为人的

二、 反观一部分官员的素质。看看这些令人恶心的自眼吧!“
老百姓想要公平,臭不要脸”“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你怎能用政府给你配的车带老百姓上访?”“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请报道正面新闻,否则我可以不接待”“哪个让你们直播的”“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当官员肆无忌惮的向老百姓咆哮时,权力监督机制在哪?是谁赋予了乱弹琴的权力?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催化剂,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律提示:


一、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幼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二、注意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 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三、一般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针对这一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的精神遭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并将伴随其一生。刑附民一定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

四、注意区分判定强奸罪的两种学说及发生的时间、地点、伤情、对象、
被告人作案动机、受害人无任何自我保护能力等有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