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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索要工程款未果,自杀身亡工地上。
作者:付朝洪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7日
索要工程款未果,自杀身亡工地上
一、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远在广州打工的张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被刘某哄骗二人合伙从余某负责的劳务公司承包某工程项目,未签订相关协议,口头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有关价款为70多万元,后张某找了20多个农民工并垫付部分款项于2013年11份完成了该工程砌砖项目,该项目系某劳务公司从某中建二局处承包,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时至2013年12月,刘某电话通知张某结算有关工程款,但劳务公司声称要扣除垃圾费,卫生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0多万元,在张某与劳务公司协商未果拿不到款项的情况下,采取自杀的方式在工地上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二、    法律提示:


1、因张某未与余某的劳务公司签订有关协议,虽说有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但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存在争议,张某与余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价款的方式上各执一词,对张某来说是很不利的,现实中存在即使签订了有关合同,仍存在对工程款结算方式约定不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结算标准,即使诉至法院,双方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可能会按照行业标准计算,从而一方的权益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害。


2、张某的自杀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从刑法责任上看,张某的自杀行为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虽然说劳务公司未付工程款是导致张某自杀的一个导火索,但劳务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不必然导致张某自杀,张某在自杀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劳务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不支付张某工程款,仅是对结算方式存在争议,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实施任何杀害张某的行为。从民事责任上看,虽说张某自杀的行为是自身的行为,但没有刘某的哄骗及工程款长时间的索要未果是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故张某家属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劳务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补偿责任,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操作性难。


三、    心里分析:


1、张某受到的压力可能不仅仅是索要工程款未果的压力,可能更多的来自家庭内部的压力,一种可能是得不到爱。因该部分款项系外债,如果家里的人一味的责备辱骂,加上张某的要强的心里状态,誓要拿下工程款而不能如愿以偿,在精神上受到的一定的打击,又羞于面对家里的人而产生自杀心里。另外一种可能是配偶爱他,张某走不出自己,他觉得对不起家里的人,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从而见到家里人会感觉羞愧,无地自荣的一种心里状态,如果张某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人,那么选择这条不归路也许是必然的。


2、张某个人自幼父母的离去,如果在长时间在心里上没有人开导,没有人关系,很容易把自己尘封起来,导致性格上的孤僻,可能自杀的念头早已经产生,当不可改变和扭转的灾难、苦难降临在自身面前,心里所承受的力度已经被二次灾难所打破,在独处时候的孤独和面对没有温暖的陌生人世界,张某没有勇气走出自己,或许没有找到活下信念,对生活向往的信心,故而产生自杀的念头,一了百了,最终让自己年轻的生命随风而去。


四、    个人感言:


    工程款拖欠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并时常伴随着复杂的三角债关系而存在。因在索要过程中非理性的方式而成功的个别案例让大多数人纷纷效仿,个人建议,理性维权才是最佳的选择方式。人生在面临重大的困难和挫折时,要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多想想自己的家人朋友,用冷静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问题,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太偏激,我们可能不能改变坎坷的命运,但我们能改变面对坎坷命运的心态。人生无常,拥有生命健康,才能拥有一切。